区规划资源局
2022-02-28
 

一、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文化保护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三)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元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区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各镇编制职责范围内的镇、村庄建设各类规划。按照权限依法审核各类规划。

(四)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名、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

(六)依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和专项调查,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相关指导工作。

(七)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有关工作。

(八)组织编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上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九)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负责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垦、整理、复垦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负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配合做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依据国家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有关自然资源评估。负责有关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收回、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十三)配合做好地质、矿产资源以及测绘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测绘标志保护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和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业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弱化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切实提高审批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与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规模等的核定。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农业布局规划等的核定,以及设施农用地性质用途的认定。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巡查、监管。

3.与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二、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提案和意见办理、信息、史志、档案、宣传、政务公开、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承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考勤考核、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等党务工作。

(三)法规监督科。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以及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本局行政诉讼应诉、市民热线与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指导、监督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规划管理科。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研究,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的研究。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文化保护等控制线。落实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重点地区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和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征询的意见办理。

(五)建设管理科(地名管理科)。承担权限范围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建筑等项目的规划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土地选址意见、建设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划拨决定及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与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改扩建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定。承担各类城市地名的审批与管理。

(六)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科。承担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与土地复垦整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市场监测与监管。负责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工作。负责土地出让、农用地转用等各类用地的审核和审批,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设施农用地项目的审核与管理,指导街镇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

(七)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科。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的调查和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相关指导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协调和处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参与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和基础测绘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八)乡村规划建设科。承担乡村地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街镇郊野单元(村庄)等乡村地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和审定。

(九)征收补偿管理科。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负责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街镇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房屋争议的协调及责令交地的行政决定、信息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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