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
2022-02-28
 

 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街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有关职责。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街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督察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青浦。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有关政策制定、碳指标的核定和考核等工作。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统筹协调。

2.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3.与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

4.与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2)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5.与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监管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二、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信息、信访、档案、政务公开、财务、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等党务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创建及其它各项创建相关工作,牵头组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及协调推进工作,组织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污染防治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以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自然生态科。负责地表水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法制宣教科。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执法制度、规范。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和应急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六)环评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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