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2020-09-01
 

近日,市委编委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聚焦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中长期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完成时限不明、权利义务承接不顺、监管不严等瓶颈问题,重点对责任主体、时间期限、完善监管以及简易注销登记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注销相关方主体责任。事业单位被撤销后,作为承接方的事业单位应当先配合完成注销登记,再进行日常变更登记。举办单位应当依法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二是明确注销工作时间期限。注销登记工作一般应当在事业单位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完成,逾期无法完成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三是完善配套监管机制。对于无法按时完成注销登记且无特殊情形的,举办单位应当将被撤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交由登记管理机关代为保管。同时,对事业单位被撤销,法人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登记管理机关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并推送市法人库和信用管理平台等。

四是探索开展简易注销登记。《办法》明确简易注销登记适用于合并、分立且权利义务有单位承接的事业单位。同时,明确将注销事业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及举办单位等三方确认的权利义务承接证明,作为注销登记必要申请材料,不再提供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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