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
2013-10-11
 

1.编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即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2.行政编制。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系统的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全国行政编制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3.事业编制。指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广泛,经费形式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等多种形式。即通常所说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

4.政法专项编制。指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劳教)系统所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一般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5.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领导职数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格、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和编制数额确定。中央对领导职数的核定和管理有严格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领导职数。

6.部门领导职数。指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中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7.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数额。

8.非领导职数。指各级机关综合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数额.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数按一定比例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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