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方面
2013-10-11
   

1.机构: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党务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等。机构与组织密切相关。任何机构有共同的目标,任何机构中有结合在一起的人群,从此意义上讲,机构属于组织的范畴,两个概念有时可以通用。如“行政机构”可以称为“行政组织”。

2.机构类别:从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看,机构可以分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3.机构层级:指组织机构中从最高层到最基层的层次。如国务院部委工作机构层级为:部(委)-司(局、室)-处三层;上海市政府部委工作机构层级为:厅(局)-处两层;区政府部委机构层级为处—科两层。

4.机构序列:指按一定先后顺序排定的机构行列。国务院机构设置分为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为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5.机构排序:指按照一定规则排列的机构次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排序由全国人大确定,直属机构的排序由国务院确定。如国务院组成部门机构排序为: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编办内设机构的排序为: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事业单位改革司、一司、二司……

6.机构性质:指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职能、隶属关系、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等决定的。机构按性质分为两类:行政性机构和事业性机构。

7.机构名称:机构基本属性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的称呼。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格级名。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格级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行、署、司、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8.机构规格: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级别。规格主要是用来对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机构进行横向比较的,类似于古代的“品位”,规格就是机构的“品位”,或者简单说“行政级别”。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

9.内设机构:指一个部门内部设立的组织机构,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只能通过所从属的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承担的部分职权。内设机构的名称必须冠以所从属的机构的名称。也有一些内设机构具有半独立性,可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某些方面独立行使职权。

10.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法定权限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往往履行管理城市或社区的职能。

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范围很广,上至国务院工作部门派出的机构,如审计署派驻在国务院部委行署的审计机构(称特派员办事处)。下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置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11.合署办公机构和挂牌机构。

合署办公机构指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紧密,在同一处所合并办公的两个机构。一般指党委机构和政府机构合署办公,如纪委和监察局、农委和区委农办。如人事局和编办——组织部和编办。实质是两个机构。分别刻制印章,可以以共同或各自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在党政机构序列中保留各自的名称。可分别核定领导职数、配备领导班子。内设一套内部管理机构,如办公厅(室)、机关党务、干部人事、行政后勤机构等。

挂牌机构指一个机构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挂牌机构往往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项职责,又加挂另一块牌子。实践中,挂牌机构容易造成职责权限不清以及管理上的混乱,应尽量减少或避免。

12.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指为完成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工作任务设置的、较为稳定的机构。常设机构是机构设置的主体,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常设机构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常设机构也会作相应的调整。

非常设机构指相对常设机构而言,为完成某些临时性工作任务而设置,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的机构。1993年,国务院下发通知,将非常设机构改称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指为加强某些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工作协调机构。

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而设置的机构。由于其目标是具体的和短暂的,其任务是非经常的和不便于划归常设机构承担的,故其存在的时间一般相对较短。在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之后,即行撤销。

13.垂直管理机构。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为处理地方的事务而设置的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也称“条管机构”。

    相关附件
首页 | 青浦概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三定”规定 | 监督检查 | 业务知识 | 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