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方面 |
1.职能。在机构编制管理领域,通常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以及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职能按照管理领域,可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按照履行方式,可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指挥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等。职能是确定政府的机构、规模、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是,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注重公共服务。职能配置原则为法制原则、完整统一原则、权责一致原则。
2.经济调节职能。指政府遵循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全局角度,对经济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总体指导和调节的职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善政府经济调节职能,主要是进一步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转变和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强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市场监管职能。指政府规范市场行为或针对微观经济层面上出现的部分市场失灵问题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资本、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提高各种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
4.社会管理职能。指政府承担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协调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职能。主要内容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服务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5.公共服务职能。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公共服务职能一般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三类。维护性公共服务指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经济型公共服务指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而提供的生产者补贴、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指政府为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而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
6.政府职能转变。指在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所担负的职责功能、作用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事务的干预;二是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三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该由政府管好的事管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边界;二要推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三要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四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