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方面 |
1.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指机构编制事项归口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关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精简原则指依法设置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定员定岗,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明确、层次清楚,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来确定。统一原则有两层含义,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以及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效能原则指机构编制工作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党委、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
3.“一支笔”审批制度。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统一审批的一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家承办、一家审批、一家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4.“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指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目前,“三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行政机关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5.机构编制实名制。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并进行控编审核,实行定编到人,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和实有领导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
6.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指财政部门以机构编制为主要依据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设置机构、核定编制的一种工作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准的编制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超编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7.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使用编制时,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方可按核准使用的编制限额和编制类别补充人员、配备干部的一项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8.机构编制评估制度。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效果、效益进行评价的制度。机构编制的评估内容是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配备和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应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机构编制评估作为政府绩效评估中的一部分,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指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其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10.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指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实现社会公益服务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由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是上述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分配与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