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各镇、街道及各部委办局按规定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工青妇等各类组织科级领导职数的通知 |
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以及中组部、中编办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区各镇、街道及各部委办局按规定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和工青妇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各类组织”)科级领导配备工作,根据各类组织章程和市委、区委有关文件和编制部门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纪检(监察)机构和各类组织科级领导职数进行明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纪检(监察)机构和各类组织科级领导职数
(一)各镇、街道纪(工)委副书记1名,为正科实职。各镇、街道和各委办局按规定配备的纪检(监察)干部,按任职前职级确定,转任非领导职务(凡非领导职务均计入本单位非领导职数总数,下同)。各镇、街道设立的监察室,应与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主任由纪(工)委副书记兼任。各委办局设立的监察室,应与纪(工)委(纪检组)合署办公,主任由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兼任。
(二)各镇、街道总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为正科实职。
(三)各镇、街道团(工)委书记1名,为正科实职。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团(工)委书记各1名,为正科实职。
(四)各镇、街道妇联主席1名,为正科实职。
(五)各镇武装部副部长或干事1名,为正科实职。街道的武装部为机关内设机构,按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
(六)各镇、街道科协专职副主席1名,为副科虚职。
(七)各镇、街道残联副理事长1名,为副科虚职。
二、对超出本通知规定、原已配备在岗的干部,要在两年内消化。未完成消化前,不得提出本单位新使用科级领导职数申请。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