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8-07-05
 

青府发〔2018〕21 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取消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取消本区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 项,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现将上述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根据推进“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长效管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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