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等解读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来源:中国政府网
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
——中央编办、监察部负责人就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2007年3月28日电(记者 李亚杰)中央编办与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7年2月13日颁布实施。日前,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该文件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机构编制管理不断得到加强。
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问题,亟须加强监督检查和予以严肃处理。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共同研究制定《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步骤,是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实际措施。
问:《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有利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主要是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如: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规定了检查程序、检查方法,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的适用条件、被调查核实单位和人员的申辩权及义务等。《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只要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予以查处。
问:《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发挥职能作用有何指导意义?
答:《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使监察机关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并纠正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加强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重大检查活动,认真处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问: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何具体要求?
答: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暂行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第三,以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为契机,积极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公开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规定指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将受到监督检查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将成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规定指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的将受处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根据日前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行为的将受到处理。
规定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定指出,有以上(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可同时“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规定指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